北京市农村股份合作企业暂行条例/第三章 股份第二十五条有效企业办理工商登记手续后,所有合作股东都不得抽回出资,不得退股。合作股东依法转让股份,须经理事会批准。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