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司法鉴定机构决定接受委托的,应当与委托人签订司法鉴定委托书。司法鉴定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委托人和司法鉴定机构名称等基本情况;

(二)委托鉴定的事项、用途和要求;

(三)鉴定事项所涉及案件的情况;

(四)是否属于重新鉴定;

(五)委托人提供的鉴定材料目录和数量以及检材损耗的处理;

(六)鉴定的时限;

(七)鉴定的费用及其结算方式;

(八)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九)司法鉴定风险提示;

(十)争议处理;

(十一)需要载明的其他事项。

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