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6
In force司法鉴定机构决定接受委托的,应当与委托人签订司法鉴定委托书。司法鉴定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委托人和司法鉴定机构名称等基本情况;
(二)委托鉴定的事项、用途和要求;
(三)鉴定事项所涉及案件的情况;
(四)是否属于重新鉴定;
(五)委托人提供的鉴定材料目录和数量以及检材损耗的处理;
(六)鉴定的时限;
(七)鉴定的费用及其结算方式;
(八)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九)司法鉴定风险提示;
(十)争议处理;
(十一)需要载明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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