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司法鉴定管理条例/第三章 司法鉴定的委托、受理和实施第二十七条有效司法鉴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国家没有规定标准的,执行本自治区规定。没有国家和自治区规定标准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与委托人在签订司法鉴定委托书时协商一致。本自治区司法鉴定业务的收费管理办法、收费项目和标准,由自治区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制定。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在办公场所显著位置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方式。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