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公共汽车客运管理机构和公共汽车客运经营者应当建立投诉受理制度,接受社会监督。

公共汽车客运管理机构和公共汽车客运经营者应当自受理投诉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或者处理。

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