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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公共汽车客运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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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运营服务
第三十四条
有效
公共汽车客运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公共汽车客运服务及信用评价机制。
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
第三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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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