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公共汽车客运条例/第四章 运营服务第二十九条有效投入运营的公共汽车客运车辆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车辆性能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技术标准,污染物排放符合国家标准并达到相关要求;(二)车辆整洁、设施完好;(三)配置救生锤、灭火器等安全设备;(四)安装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符合标准的卫星定位装置,接入符合标准的监控平台或者监控端;(五)在规定位置标明公共汽车客运类型、线路站点、票价、安全乘车须知和投诉电话等内容。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