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驾驶员、乘务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行业管理及服务规范,着装整洁,安全、文明行车;
(二)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按规定携带、佩带相关证件;
(三)正确及时播报线路名称、走向、停靠站点和相关提示语,依次进站,规范停靠;
(四)引导乘客有序乘车、文明让座,为需要协助的乘客提供必要的帮助;
(五)不得拒载乘客、中途甩客、滞站揽客或者到站不停;
(六)在运营过程中因故不能继续运营时,应当安排乘客免费换乘同线路同方向运营车辆或者调派车辆;
(七)驾驶员连续驾驶时间不得超过4个小时。
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