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9

In force

投入运营的公共汽车客运车辆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车辆性能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技术标准,污染物排放符合国家标准并达到相关要求;

(二)车辆整洁、设施完好;

(三)配置救生锤、灭火器等安全设备;

(四)安装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符合标准的卫星定位装置,接入符合标准的监控平台或者监控端;

(五)在规定位置标明公共汽车客运类型、线路站点、票价、安全乘车须知和投诉电话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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