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工会应当建立健全劳动法律监督举报制度。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均有权向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举报或者控告,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对举报或者控告者应当予以保密。

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