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条例第十一条有效县级以上地方总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负责组织本地区的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活动。基层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负责组织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员在本单位开展日常的监督活动。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