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0

In force

总体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提请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批准。

专项发展规划由同级发展和改革部门审核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区域发展规划,经发展规划编制责任单位报市发展和改革部门审核后,由市人民政府批准。

主体功能区实施规划,经上级发展和改革部门审核后,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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