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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景东彝族自治县环境保护条例
第八条
有效
城镇、乡村的饮用水水源地,应当设立标志,制定保护措施,禁止污染水体和破坏水源环境。
地方法规 · 景东彝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
第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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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