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商业网点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十八条有效对已建成的居民住宅小区内没有配套商业网点的,有条件的有由人民政府组织补建;在居民住宅小区进行局部改建时,必须按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配套建设。对已建成居民住宅小区内已有的商业网点未用于配套商业网点的,由人民政府按照需要进行调整。地方法规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