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商业网点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十九条有效配套商业网点不得擅自拆除。确因城市建设、改造需要拆除的,应当经商网点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地方法规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