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8

In force

对已建成的居民住宅小区内没有配套商业网点的,有条件的有由人民政府组织补建;在居民住宅小区进行局部改建时,必须按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配套建设。

对已建成居民住宅小区内已有的商业网点未用于配套商业网点的,由人民政府按照需要进行调整。

Local Regulations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