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章 城镇市容管理第十三条已修改临街树木、绿篱、花坛(池)、草坪等,应当保持整洁、美观。栽培、整修或者其他作业留下的渣土、枝叶等,管理单位、个人或者作业者应当及时清除。禁止在城镇建筑物和公用设施及树木上张贴、涂写、刻画。地方法规 · 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