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3

Amended

临街树木、绿篱、花坛(池)、草坪等,应当保持整洁、美观。栽培、整修或者其他作业留下的渣土、枝叶等,管理单位、个人或者作业者应当及时清除。

禁止在城镇建筑物和公用设施及树木上张贴、涂写、刻画。

Local Regulations · 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