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章 城镇市容管理第十二条已修改一切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保持建筑物的整洁,不得在临街建筑物上乱搭、乱挂有碍市容观瞻的物品。户外广告、标语、画廊、橱窗等,应当内容健康、外形美观、文字规范,并定期维修、油饰或者拆除。大型户外广告的设置必须征得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地方法规 · 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