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少数民族权益保障规定第十三条有效有清真饮食习惯的少数民族人员较多,需要集体就餐的学校、养老机构及其他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组织,应当设立清真食堂或者清真灶。本市机场、车站、客运码头等场所以及三级甲等医疗机构,应当提供日常基本的清真食品。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