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3

In force

有清真饮食习惯的少数民族人员较多,需要集体就餐的学校、养老机构及其他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组织,应当设立清真食堂或者清真灶。

本市机场、车站、客运码头等场所以及三级甲等医疗机构,应当提供日常基本的清真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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