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体器官捐献条例/第三章 捐献登记第十七条有效生前未明示不捐献人体器官的人身故后,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可以以书面形式共同表示同意捐献该死者的人体器官。以前款规定形式捐献人体器官的,有关捐献信息应当记入人体器官捐献登记系统。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3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