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体器官捐献条例/第三章 捐献登记第十六条有效捐献意愿登记后,本人可以要求变更或者撤销登记。登记机构应当及时予以变更或者撤销。捐献意愿登记后,本人有权查询人体器官捐献登记系统中的本人登记情况,登记机构应当予以协助。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3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