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体器官捐献条例/第四章 权利保障第十八条有效捐献意愿表达人和捐献者的捐献意愿、捐献行为、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和社会尊重。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3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