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7

In force

生前未明示不捐献人体器官的人身故后,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可以以书面形式共同表示同意捐献该死者的人体器官。

以前款规定形式捐献人体器官的,有关捐献信息应当记入人体器官捐献登记系统。

Local Regulations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