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第三章 社会保障第三十二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逐步增加对老年人福利事业的投入,依照规定多种渠道筹集资金,兴办敬老院、托老所、福利院、老年公寓等福利设施,并加强管理。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