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澜沧拉祜族自治县林业发展条例第四条有效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林业建设的领导,制定林业发展规划,实行行政首长任期目标责任制。自治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管理辖区内的林业工作,并为组织实施林业发展规划提供服务。地方法规 · 澜沧拉祜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