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制定优惠政策,鼓励县内外单位和个人采取多种所有制形式和经营方式,依法投资开发宜林荒山,兴办林场、苗圃、果园。坚持谁投资谁受益,可以继承和转让。

地方法规 · 澜沧拉祜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