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已修改鉴定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终止鉴定,退回鉴定材料并说明理由:(一)发现鉴定用途不合法或者违背社会公德的;(二)鉴定材料失实或者取得方式不合法的;(三)委托人不履行司法鉴定协议书中的义务,致使司法鉴定无法进行的;(四)委托人撤销鉴定委托或者要求终止鉴定的;(五)因不可抗力无法进行鉴定的;(六)司法鉴定协议书约定的其他终止鉴定的情形。终止鉴定的,司法鉴定机构酌情退还鉴定费用。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