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已修改

鉴定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终止鉴定,退回鉴定材料并说明理由:

(一)发现鉴定用途不合法或者违背社会公德的;

(二)鉴定材料失实或者取得方式不合法的;

(三)委托人不履行司法鉴定协议书中的义务,致使司法鉴定无法进行的;

(四)委托人撤销鉴定委托或者要求终止鉴定的;

(五)因不可抗力无法进行鉴定的;

(六)司法鉴定协议书约定的其他终止鉴定的情形。

终止鉴定的,司法鉴定机构酌情退还鉴定费用。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