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已修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办案机关可以委托司法鉴定机构重新鉴定:(一)鉴定机构、鉴定人不具备司法鉴定资质、资格的;(二)鉴定事项超出业务登记范围的;(三)司法鉴定人应当回避而未回避,或者有其他严重违反鉴定程序行为的;(四)采用的鉴定技术标准、技术规范不当,可能导致鉴定意见不正确的;(五)办案机关认为需要重新鉴定的其他情形。重新鉴定不得委托原鉴定机构和鉴定人承担。重新鉴定的司法鉴定机构的资质不得低于原鉴定机构。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