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4
Amended鉴定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终止鉴定,退回鉴定材料并说明理由:
(一)发现鉴定用途不合法或者违背社会公德的;
(二)鉴定材料失实或者取得方式不合法的;
(三)委托人不履行司法鉴定协议书中的义务,致使司法鉴定无法进行的;
(四)委托人撤销鉴定委托或者要求终止鉴定的;
(五)因不可抗力无法进行鉴定的;
(六)司法鉴定协议书约定的其他终止鉴定的情形。
终止鉴定的,司法鉴定机构酌情退还鉴定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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