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职业教育条例第十条有效职业培训包括从业前培训、转业培训、学徒培训、在岗培训、转岗培训及其他职业性培训。职业培训由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负责实施。其他学校或者教育机构可以根据办学能力,开展面向社会的、多种形式的职业培训。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