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举办发挥骨干和示范作用的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对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及公民个人依法举办的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给予指导和扶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设立专项资金,用于资助民办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

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