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职业教育条例第十一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举办发挥骨干和示范作用的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对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及公民个人依法举办的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给予指导和扶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设立专项资金,用于资助民办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