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中小学校不动产保护和管理条例第十五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擅自改变中小学校不动产权属和用途的,由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对有关部门、单位及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追究相应责任。地方法规 · 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3年1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