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中小学校不动产保护和管理条例第十四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五条第二款、第九条规定的,按照管理权限,由市或县、区人民政府责令其限期改正,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地方法规 · 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3年1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