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保护和发展花鼓灯艺术条例第七条有效保护和发展花鼓灯艺术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下列项目: (一)创作和生产优秀花鼓灯节(剧)目; (二)培养花鼓灯艺术优秀人才; (三)组织开展大型花鼓灯艺术交流和重大演出活动; (四)添置保护和发展花鼓灯艺术的必要设备; (五)奖励获得省级以上荣誉的花鼓灯节(剧)目的编创、演职人员; (六)实施保护和发展花鼓灯艺术的其他特殊措施。地方法规 · 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1年11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