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保护和发展花鼓灯艺术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下列项目:

 (一)创作和生产优秀花鼓灯节(剧)目;

 (二)培养花鼓灯艺术优秀人才;

 (三)组织开展大型花鼓灯艺术交流和重大演出活动;

 (四)添置保护和发展花鼓灯艺术的必要设备;

 (五)奖励获得省级以上荣誉的花鼓灯节(剧)目的编创、演职人员;

 (六)实施保护和发展花鼓灯艺术的其他特殊措施。

地方法规 · 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1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