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市和县(区)人民政府应当设立保护和发展花鼓灯艺术专项资金,并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逐步增加。

 保护和发展花鼓灯艺术专项资金的管理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 鼓励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花鼓灯艺术事业进行捐赠;对花鼓灯艺术事业进行捐赠的,享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优惠待遇。

地方法规 · 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1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