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历史风貌街区和风貌建筑保护条例/第五章 修缮利用第三十七条有效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历史风貌街区和风貌建筑的保护情况进行检查评估,督促有关保护管理机构、保护责任人加强保护措施。对达到日常保护和管理要求的保护责任人,可以在专项保护资金中给予管理维护资金补助。地方法规 · 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