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历史风貌街区和风貌建筑保护条例/第五章 修缮利用第三十六条有效风貌建筑所有权人、经营管理人和使用人,应当保证风貌建筑结构安全、使用合理,保持原有历史风貌。所有权人、经营管理人和使用人转让或者出租风貌建筑时,应当将有关保护要求告知受让人、承租人,并在合同中约定。地方法规 · 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