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历史风貌街区和风貌建筑保护条例/第五章 修缮利用第三十五条有效利用风貌建筑从事经营活动的,应当符合保护要求和规定用途,并与风貌建筑的历史文化相协调。改变风貌建筑用途的,特级和重点保护风貌建筑报自治州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批准;一般保护风貌建筑报所在地县(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批准。地方法规 · 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