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或者擅自迁移、拆除风貌建筑。

因公共利益确需进行建设活动,对风貌建筑无法实施原址保护而需要迁移保护或者拆除的,或者作为分散的单体风貌建筑不易于保护的,经专家委员会评审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拆除、迁移或者易地复原重建。

风貌建筑拆除、迁移或者易地复原重建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列入建设工程预算。

地方法规 · 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