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历史风貌街区和风貌建筑保护条例/第四章 风貌建筑保护第二十七条有效在风貌建筑的保护范围内,不得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和构筑物。因保护风貌建筑确需建造附属设施的,应当符合风貌建筑保护图则和保护使用导则的规定,并报县(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商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后批准。地方法规 · 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