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历史风貌街区和风貌建筑保护条例/Chapter 4 风貌建筑保护Article 28In force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或者擅自迁移、拆除风貌建筑。因公共利益确需进行建设活动,对风貌建筑无法实施原址保护而需要迁移保护或者拆除的,或者作为分散的单体风貌建筑不易于保护的,经专家委员会评审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拆除、迁移或者易地复原重建。风貌建筑拆除、迁移或者易地复原重建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列入建设工程预算。Local Regulations · 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Article 27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