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历史风貌街区和风貌建筑保护条例/第二章 保护名录确定第十七条有效依法确定的历史风貌街区和风貌建筑不得擅自调整或者撤销。因不可抗力导致灭失或者损毁、确已失去保护意义的,或者情况发生重大变化需要调整、撤销的,由自治州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意见,经专家委员会论证评审后报自治州人民政府批准、公布。风貌建筑被依法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或者登记为不可移动文物的,自公布之日起不再列入风貌建筑名录。地方法规 · 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