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7

In force

依法确定的历史风貌街区和风貌建筑不得擅自调整或者撤销。因不可抗力导致灭失或者损毁、确已失去保护意义的,或者情况发生重大变化需要调整、撤销的,由自治州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意见,经专家委员会论证评审后报自治州人民政府批准、公布。

风貌建筑被依法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或者登记为不可移动文物的,自公布之日起不再列入风貌建筑名录。

Local Regulations · 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