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历史风貌街区和风貌建筑保护条例/第二章 保护名录确定第十六条有效历史风貌街区和风貌建筑由自治州人民政府设立保护标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移动、涂改或者损毁历史风貌街区、风貌建筑标志。地方法规 · 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