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迪庆藏族自治州草原管理条例第二十条有效因建设等确需临时占用草原的,应当制定草原植被恢复方案,报县级以上草原管理机构审核同意,并缴纳草原植被恢复费。临时占用期不得超过二年,不得在临时占用的草原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占用期满,使用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恢复草原植被并及时退还。农牧民建盖房屋确需占用草原的,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地方法规 · 迪庆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