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迪庆藏族自治州草原管理条例第十九条有效从事矿藏开采、工程建设等活动,应当不占或者少占草原。确需占用、征用或者使用草原的,必须报县级以上草原管理机构审核同意后,依法办理相关手续,按规定给予补偿,并缴纳草原植被恢复费。地方法规 · 迪庆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