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迪庆藏族自治州草原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有效在草原上从事挖砂、取土、采石、烧砖瓦等活动,应当经县级以上草原管理机构审核同意,办理有关手续,缴纳草原植被恢复费和对草原的承包经营者依法进行补偿,并在指定的区域内按照准许的采挖方式作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草原上挖草皮和草煤。农牧民建房确需挖草皮的,应当经当地村民委员会同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县草原管理机构批准,并缴纳草原植被恢复费。地方法规 · 迪庆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