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0

In force

因建设等确需临时占用草原的,应当制定草原植被恢复方案,报县级以上草原管理机构审核同意,并缴纳草原植被恢复费。

临时占用期不得超过二年,不得在临时占用的草原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占用期满,使用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恢复草原植被并及时退还。

农牧民建盖房屋确需占用草原的,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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